第五十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