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