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九条有效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