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有效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