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受质询机关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