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人员,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