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使用其水塘、水池、水窖、水库中的水除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