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资源规划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水能资源使用权由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
已开工建设并且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水能资源项目,需转让依法取得的水能资源使用权的,水能资源使用权人应当向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说明原因和工程已经实施的状况,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