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条例/第三章 科研与开发第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资源的开发,重视保护有价值的中医文献,支持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翻译、出版工作,加强中医科技情报和信息工作。鼓励捐献和挖掘有价值的中医文献及秘方、民间验方。鼓励民间确有中医一技之长的人员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从事中医诊疗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