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二)核准登记名称专用权和知识产权;

(三)核准经营范围内自主生产、经营权;

(四)依法行使劳动用工权;

(五)国家实行价格监审商品外的商品自主定价权;

(六)在金融机构申请抵押、担保贷款权;

(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在获准期限内的收益权、继承权、抵押权、租赁权和转让权;

(八)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及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权;

(九)依法取得进出口权;

(十)决定利润分配权;

(十一)对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收费、罚款、强行推销商品、摊派的拒绝权;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