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