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自治州的教育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用语、招生办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高等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