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州自治条例的修改,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