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举报人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