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执行回避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单位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