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十八条有效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每一会计年度至少应当进行一次财产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往来款项的定期核查和清理制度,定期清理往来款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