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实行手工记账的,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账簿。

会计账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

严禁任何单位私设会计账簿。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