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