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断科目设有超声诊断项目;

(三)超声诊断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必须分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