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五条有效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诊断科目设有超声诊断项目;(三)超声诊断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必须分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