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市、区、县(市)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接受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