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第六十四条已废止挪用、克扣、截留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