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科学技术人员突出贡献奖;

(三)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

(四)其他需要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相应的科学技术奖。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