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第六十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一)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科学技术人员突出贡献奖;(三)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四)其他需要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相应的科学技术奖。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