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研究开发机构实行所(院)长负责制。研究开发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研究开发机构的自主权。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