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的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