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对保护城市道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