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