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市区城市道路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

不设区的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