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改变占用用途或者转让的;(二)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上修筑出入通道口的;(三)擅自移动、拆除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