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不得从事影响桥梁功能和安全的活动。

确需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进行挖掘取土、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等作业的,应当制定桥梁保护安全措施,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