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不得从事影响桥梁功能和安全的活动。确需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进行挖掘取土、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等作业的,应当制定桥梁保护安全措施,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