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严格限制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门前台阶、坡道及其它开设路口的行为。确需在城市道路上修筑出入通道口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修筑。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