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电话亭、书报亭、广告牌等设施的,竣工后,应当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检查验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