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禁止占用快速路、主干路作为经营性场所和机动车停车场所;禁止占用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