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劳动、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