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无锡旅游业的开发和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旅游业。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吸引和支持外商、外地企业来锡投资旅游业;鼓励培育规模旅游企业、发展特色旅游以及开发、生产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

景区景点可以面向社会采取多种形式的经营机制。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