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植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义务植树组织管理和种苗、林木抚育补贴等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