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法定工作量的植树、种草、种花、整地、育苗、抚育、管护以及其他与绿化有关的任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