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树木的权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对土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颁发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