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义务栽植的树木验收后由林权所有者、承包经营者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承担管护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管护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