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用于义务植树的苗木,应当符合规定的品种和标准,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组织义务植树的单位提供;(二)参加义务植树的公民自带;(三)土地使用权人提供;(四)社会捐赠;(五)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