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并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协调、研究论证,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草案稿,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形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审议。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