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立法权。涉及本市改革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别重大事项的法规,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及其工作规则的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以外的其他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