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时间和施行时间;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时间、批准时间和施行时间。需要公民普遍承担义务的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般应当在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三十日后施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