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条已修改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