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地方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