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