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