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装置取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取水,井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报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新型取水计量设施,提高取水计量精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