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并附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经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项目方能开工建设。
按照国家规定不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