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