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