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发,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核发。

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零售业务。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